第212章 女人不易做 4(1/ 2)
贺晟点了点头,马汉山继续说道:“我算是唐筱悦这个部门的上层领导吧,和她早就认识,还一起吃过饭喝过酒,比较熟悉,我们两个人倒是没有谈工作当天晚上,就谈一些趣闻杂谈,谈的很投契。唐筱悦一直在给我倒酒,后来我们又划拳,大家都喝了不少,趁着酒兴,我就问她,要不要一会儿去我房间,她也同意了,就这样。我和她的行为,确实是违反道德的,但是不触犯法律。”
贺晟说:“后面唐筱悦就完全喝醉了吗,不省人事那种醉?”
马汉山否认道:“并没有,我们离开的时候她还是比较清醒的,至少说话表达都没有问题,只是走路有些踉跄,所以才由我扶着。”
“第二天清晨,你为什么捂住唐筱悦的嘴巴?”贺晟问。
马汉山咽了咽口水,这是对他最不利之处,他说:“一时情急,唐筱悦不由分说就大喊救命,我只是一时情急。事实上,我也并不能也不敢把唐筱悦怎么样。”
贺晟说:“审判长,我没有其他问题。”
审判长:现在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先由公诉人举证。
苗淼:“公诉方一共举以下六份证据。
1.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衣服、头发等物证,在被害人唐筱悦的身上提取到了被告人的发毛、体液等。
2.证人刘同心、陈梅花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的情况;
3.被害人唐筱悦的陈述;
4.案发当天21楼层的监控录像,证明被害人当时已经处于完全醉酒的无意识状态;
5.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明被告人所居住的2105房间的情况等。”
审判长:“被告人质证。”
贺晟说:“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对象有异议,第一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发生过关系,并不能证明被害人是受到了强迫;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对象有异议,我方要求询问证人。”
审判长:“同意,其他书证先行质证。”
贺晟接着说:“对被害人唐筱悦陈述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都有异议,唐筱悦根本就在说谎。对第四份证据监控录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从监控录像上看确实是被告人扶着被害人进入了2105房间,但并不能证明被害人已经完全没有意识。对第五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举证。”
贺晟说:“被告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案发当天酒廊的监控路线,从录像中可以看出,被害人不断向被害人敬酒,并且双方的肢体比较亲密。同时,被告人申请证人陈瑞出庭作证。”
马汉山冷笑一声,唐筱悦则身体微微发颤。
审判长:“公诉方质证。”
苗淼义愤填膺地说:“对被告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人提交此份证据意在影射被害人对被告人态度暧昧甚至主动逢迎,但是公诉人请合议庭注意,被告人所提交的证据是主观臆断,是为了误导合议庭成员,如果任何一个人的热情行为都能够成为他人对她实施犯罪行为的合理依据,这个社会将变得何等不堪。”
提示:本小说不支持浏览器转码阅读,请退出阅读模式或转码阅读既可正常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