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章 一房二卖纠纷 4(1/ 2)
刘培煌面露窘色,点了点头,法官的话他还是听得。
林自遥问道:“第三人刘培煌先生......”
刘培煌听林自遥如此称呼自己,露出满意的表情。
严华则微微一笑,觉得总算遇到了一个听话的当事人。
“第三人刘培煌先生,请问你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知道原被告已经在半年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林自遥问。
刘培煌眉头一皱,抱怨道:“不知道,知道了我就不会买他的房子了,弄得现在这么麻烦,房子房子拿不到,钱也给了张振,我光是利息就不知道损失了多少钱。”
林自遥继续问:“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后,被告就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一家一直住在诉争房屋内;你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房屋,难道没有去看房?”
刘培煌与张振对视一眼,说:“没看过,但是我看过这个小区同样的户型。”
林自遥说:“这不符合常理,购买一套价值560万的房屋,居然没有实地查看过,就决定签合同,第三人显然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在签订第二份购房合同时存在过错。”
事实上,不是刘培煌不想看房,而是张振拦着刘培煌不让他看,张振借口老母亲还住在房子里,不方便看房,但房价上涨过快,张振的房子户型又好,同时有几个买家都想买张振的房子,刘培煌一时心急,听信了张振的借口,签了合同付了款,造成现在这般被动的局面。
严华对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
严华说:“下面进入举证质证环节,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举证。”
林自遥说:“原告举证:1、原告杨奇与被告张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购房事实;2、转账凭证两份,证明原告杨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向原告支付合计235万的购房款;3、移交凭证一份,这份凭证是被告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时双方签订的凭证,证明诉争房屋被告已经移交给原告使用;4、水电煤、物业缴费凭证,证明诉争房屋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5、原被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原告曾要求被告履行过户义务,但是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6、原告律师费发票、交通费收据、误工证明,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付出的成本。”
严华说:“被告质证。”
张振的代理人陶姜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二份证据转账凭证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无异议,但是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提交的第三份移交凭证、第四份证据水电煤、物业缴费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只是将房屋暂时借给原告使用,并不代表物权已经转移,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原、被告之间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物权还没有发生变更。对原告提交的第五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无异议;对原告的第六份证据中的律师费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律师费收费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对交通费收据真实性有异议,是收据,不是发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误工证明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误工证明是原告公司出具,要求原告提供收入流水,证明实际误工损失。”
严华说:“第三人质证。”
刘培煌望向严华,说:“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我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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